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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邬氏1599”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广州国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71803号“邬氏15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7913947号“邬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商标局引证的第21734905号“邬氏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均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