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317227号“KISSLADY卡诗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85342号“诗卡蘭SICALAR”商标、第16991739号“卡诗兰顿COASLAD”(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突出。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7月27日的第1609期《商标公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不服被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完整包含,且整体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牙膏外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除牙膏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