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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239108号“海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87101号“海菱HAILING”商标、第3981976号“海菱”商标、第4165993号“海菱HAI LIN”商标、第934342号“菱海LINGH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因未续展而无效。申请商标对引证商标二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页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升降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海菱”与引证商标一“海菱HAILI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金属加工机械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