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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40465号“伯恩BOARR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因第8940465号“伯恩BOARR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534号决定,于2018年01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4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过网络调查得知,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二、被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复审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其提供的网络销售推广证据中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一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三、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网络查询截图、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截图、被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法院判决书打印及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依法规范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伯恩BOARRNE”手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2、“伯恩BOARRNE”手表阿里巴巴网络店铺截图、阿里巴巴订单;

  3、“伯恩BOARRNE”手表京东网络店铺截图;

  4、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合约书、产品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除本案证据1-3外,还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5、“伯恩BOARRNE”手表在360网络搜索截图、淘宝网网络店铺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和以上证据,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被申请人证据1无法证明相关产品已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二、被申请人证据2不在指定期间,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且被申请人未提交支付收据等证据证明订单已实际履行。三、被申请人证据3京东销售授权晚于指定期间。四、被申请人证据4副本中未提交合约书,无法进行质证。产品图片未显示时间,且为自制证据。五、被申请人证据5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一致。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店铺不存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阿里巴巴店铺截图、被申请人京东经销商授权书和商品评论截图、被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被申请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信息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安信红叶礼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1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珠宝(首饰);装饰品(珠宝);手表;电子钟表;表;钟;钟表构件;精密记时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2月20日。2018年2月5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市安信红叶精密计时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7年5月3日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全部核定商品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据1检验报告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将产品委托相关质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证据2、3、5网络截图、证据4产品图片或未显示时间,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仅表示被申请人接受他人服务,且被申请人证据2阿里巴巴订单、证据4合约书在没有发票等实际支付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订单、合约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