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53818号“宅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3818号“宅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8475号“筑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非金属简易小浴室”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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