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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61179570号“宅筑全屋”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61179570号“宅筑全屋”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9570号“宅筑全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7282606号“筑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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