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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磨坊”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天使磨坊”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3563号【葡萄酒; 白兰地; 清酒(日本米酒); 黄酒; 果酒(含酒精);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米酒; 蒸馏饮料; 汽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天使磨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87296号“安琪Angel”商标

第6416845号【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白兰地; 】“SERAPH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带有“天使”的商标都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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