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案例诉讼 注册案例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马三犟”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马三犟”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34604号【食用油脂; 干食用菌;】“马三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商标局引证的第23322530号【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豆腐制品; 腌制肉; 蛋; 腌制蔬菜; 家禽(非活); 香肠; 鱼(非活); 肉罐头; 肉; 】“马三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马三犟”,两者仅字体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上是关于“ “马三犟”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商标知识及商标疑难案件,正确运用商标品牌战略,争创商标知名品牌。实施商标战略,助力富民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