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案例诉讼 注册案例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22674787号“金沙江大峡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第22674787号“金沙江大峡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674787号“金沙江大峡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0254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金沙江大峡谷”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73457号“金沙江”商标、第21040302号“金沙江大裂谷”、第12710152号“金沙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