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瑞克斯(广州)电器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2813351号“安芯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57196号“安芯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