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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朗天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家之家大”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晋江市朗天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厦门迪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2221197号“家之家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51325号“之大家家 ZHIDAJIAJIA及图”商标、第18973509号“家之家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