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046071号“前海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56399号“前海及图”商标、第20865070号“前海论坛QIANHAIFORUM”商标、第19933253号“前海联控QHUD Qianhai United Development Holdings”商标、第22204426号“前海金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眼镜、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池、放映设备、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前海云”,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前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