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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主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永宁县锦绣大地农林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12455号“自然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以引证的第7836281号“自然主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驳回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盐商品上的注册无异议。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23532号“左拉主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咖啡用调味品、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盐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无异议,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咖啡用调味品、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