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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84453号“天利 COLUMBIA THREADNEED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15984453号“天利 COLUMBIA THREADNEED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076920号《关于第15984453号“天利 COLUMBIA THREADNEED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6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117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中文文字“天利”和英文文字“COLUMBIA”“THREADNEEDLE”“INVESTMENTS”“Your success,Our priority.”构成,除“COLUMBIA”一词之外,其余单词均为固有英文词汇,具有明确含义,且中文“天利”更易于中国公众记忆和识别。因此,申请商标中“COLUMBIA”一词虽然具有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等含义,但由于其他要素的加入,申请商标标识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COLUMBIA”地名的显著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阶段已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91630号“天利及图”商标、第9258562号“天利 threadneedle investments”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与第1522533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