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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lo Wet Cleaning by UniMac 优特洗”与“EXCELL”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excello Wet Cleaning by UniMac 优特洗”与“EXCELL”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7650号“excello Wet Cleaning by UniMac 优特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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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41428号“EXCELL”商标、第4769262号“EXC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20520号“亿赛利 Excellen及图”商标、第1336945号“精大 EXC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纺织品用便携式旋转蒸汽熨压机;熨衣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洗衣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用便携式旋转蒸汽熨压机;熨衣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