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03601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03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00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214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