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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Bjorn Steiger Stiftung及图”商标注册与他人图形商标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Bjorn Steiger Stiftung及图”商标注册与他人图形商标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04519号“Bjorn Steiger Stiftu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132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12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12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Bjorn Steiger Stiftung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9类、第41类、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