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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道荣与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孙道荣与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064号

原告孙道荣,*,*,*,*。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

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蔡颢,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道荣诉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道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道荣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道荣承担。

审判员  钟红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娄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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