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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向公司与中旭服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三面向公司与中旭服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852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丽丽,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旭商贸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代表人刘庆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旭商贸服务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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