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支持工业发展若干政策
旌德县支持工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0 年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工业富县”发展路径,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企业竞争力
1.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经过备案的工业企业,当年技术改造固定资产500 万元(含)以上的,其新增设备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设备投资额10%补助;对单台(套)生产性设备投资20 万元(含)以上和实施“机器换人”投资机器人或机器手的(三维度以上,≥4 个自由度),按设备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同一设备不重复计算,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00 万元。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的新建和技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当年,对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用能评价、安全评价报告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高不超5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2.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 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5%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3.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对新认定国家级或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 万元;年度信息化应用系统投入100 万元以上和软件投入2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信息化应用系统或者软件投资的10%给予补助(此项补助与支持技术改造补助不重复计算)。单个工业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5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 万元、10 万元。新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5.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 万元、15 万元。对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6.企业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10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研发、申报获得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以及获得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参照《旌德县体外诊断试剂(IVD)产业扶持办法(试行)》(政办〔2019〕40 号)给予奖励;获得中药材加工产品准字号批文批号的,奖励40 万元;获得中药材加工产品健字号批文批号的,奖励30 万元;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奖励3 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7.企业或个人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100 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奖的,奖励20 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0 万元,获得省卓越绩效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10 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 万元。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奖励10 万元;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2 万元。企业及个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企业通过ISO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2 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8.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9.设立不少于5000 万元“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化解债务。制定全县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及若干指导政策,通过兼并重组、债
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重点行业“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低端、无效产能全部退出。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出台消化处置办法,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10.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转让等方式取得县域内存量土地、房屋资产,且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1 年的改造期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全额补助。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涉及的税收按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补助。(双方均为正常存续企业)
企业之间实施并购重组,或并购重组外地企业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本县范围内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合计总金额超500 万元的,给予5%并购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 万元(目标企业必须为停产闲置、破产、倒闭的“僵尸企业”)。(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11.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和30 万元奖励。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为基数,按每户8 万元的标准申报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培育、申报和经济运行等工作经费,(其中企业5 万元、申报培育运行等工作经费3 万元)。以运行正常的规上工业企业为基数,按每户每年平均1 万元的标准补助规上工业企业运行培训等工
作经费(经费使用按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省企业云平台使用、工业统计数据上报、企业统计台账完善情况等另行制定考核细则)。
(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12.凡工业企业上缴各项税收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增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额50%的财政贴息,但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且不超过5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1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县财政按照完成股改、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阶段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县财政再分别给予430 万元、130 万元和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外已成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县,或本县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采用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县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完成直接融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70 万元;对在依法设立的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完成股改并正式挂牌的企业给予20 万元一次
性资金奖励、未进行股改而挂牌的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
三、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14.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 万元、15 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5 万元。新获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
和成长性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 万元,对获得安徽省工业精品的,奖励5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5 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依据转账凭证)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县内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的10%予以补助,单项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16.对新认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试点期满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再奖励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试点期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再奖励10 万元。对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或团队(一年内)来旌创办企业的,经认定为符合健康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项目,给予企业10-30 万元的创新创业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17.对入驻我县健康制造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重点引进人才或其领衔合作的科创团队、负责研发成果转化的创新企业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杰青、优青,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等各类人员,按约定完成项目进度和年度预期目标的,根据创新主体的类型、级别,每年分别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50万元、30 万元的运行经费(含日常办公、交通及管理支出);对创新主体的研发费用投入每年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 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旌创新创业,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300 万元至1000 万元支持。新落户旌德的国内外500 强或行业50 强的企业,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20 万元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助。现有企业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五、降低企业成本
18.对全县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超过上年度实
际用电量的增量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05 元奖励,对新投产企业给予每千瓦时0.03 元奖励。支持用电大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对直购电交易量达到每年10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 万元。对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用水、用气分别补贴0.1 元/吨和0.2 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19.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对不欠缴税的工业企业(矿产资源类除外),亩均年度税收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实际入库土地税全额扶持;亩均年度税收8-10 万元(含8 万元),给予当年实际入库土地税80%扶持;亩均年度税收5-8 万元(含5 万元),给予当年实际入库土地税60%扶持;亩均年度税收3-5 万元(含3
万元),给予当年实际入库土地税50%扶持。新开工建设工业项目,以协议约定的建设期为准,建设期内予以全额扶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六、加大工作激励力度
20.每年开展工业企业贡献奖、工业企业发展奖评选活动,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法人代表15 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21.宣传优秀工业企业家创业创新典型和先进事迹,列入全县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
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和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评选。将企业家培养纳入县委党校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委党校、县工商联)
七、附则
22.矿产资源开采类工业企业不纳入本政策奖励范围。
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奖励范围。
(1)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有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在申请或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4.该政策兑现由企业向所属镇、县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申报,由各镇、县经开区管委会初审后报至县直责任单位,县直责任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单位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25.本办法从2020 年1 月1 日起实施,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旌德县支持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办〔2019〕1 号)即行废止,其他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