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璐华贸易有限公司“艾惟伊”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5278621号“艾惟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11350号“艾惟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艾惟娜”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系对申请人具有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抄袭摹仿、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2、申请人产品网页宣传信息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护发素;去油剂等商品上,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对其做出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刊登于2017年5月21日第1552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皂;洗发水等商品上,现在商标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做为焦点问题单独评述。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护发素;去油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艾惟伊”与引证商标 “艾惟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鉴于申请人已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及考虑引证商标知名度因素对本案进行审理,加之,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因此,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278621号“艾惟伊”商标:
申请/注册号:15278621 商标申请日期:2014-09-02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5-09-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21 专用权期限:2015-12-21至2025-12-20
申请人:深圳市施璐华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空气芳香剂(0310)、白刚玉(0304)、芳香剂(香精油)(0305)、口香水(0307)、化妆品(0306)、洗面奶(0301)、增白霜(0306)、上光剂(0303)、去油剂(0302)、护发素(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