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要磊第18921060号“焱老狼”商标注册案例
"原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对第18921060号“焱老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是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做餐饮品牌策划、管理、咨询的知名企业,现有多家直营店、加盟店,旗下近十余个餐饮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397984号“老狼大盘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66462号“勇强老狼大盘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14706号“西域老狼大盘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取得良好的品牌业绩,在相关领域已取得广泛的声誉和较大范围的影响。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消费者,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原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及“老狼大盘鸡”品牌所获得的荣誉;
2、申请人品牌合作协议、发票;
3、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宣传图片;
4、民事判决书;
5、部分店面图片。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止。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由刘勇强于2014年4月17日申请注册,2015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止。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刘勇强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注册,2015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止。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由刘勇强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注册,2016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止。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5、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本案申请人的主体在评审程序中发生转让,基于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承继说明书,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消费场所、消费目的、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焱老狼”与引证商标二“勇强老狼大盘鸡”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服务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其中“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等相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老狼大盘鸡”作为商标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三项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三项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所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为程序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一项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三项服务上予以维持。"
第18921060号“焱老狼”商标:
焱老狼
申请/注册号:18921060 商标申请日期:2016-01-19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7-0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21 专用权期限:2017-05-21至2027-05-20
申请人:杨要磊
商品/服务项目: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活动房屋出租(4302)、烹饪设备出租(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