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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新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判刑

宣城新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判刑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销售伪造其他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较大的,处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财产12000元,罚款5万元。

居住在郎溪市郊周某乡,长期从事日用品销售。 2014年,周从合肥的批发市场购买了假的软籽酒,然后将其出售给郎溪的其他人,以谋取非法利润。案发前,周先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软籽酒300余箱,销售金额8万多元,非法利润1.2万元。 2014年11月27日,周某在出售假冒伪劣酒时被软籽酒公司的防伪人员发现,公安机关接到警报,随后将周某传唤至刑警大队进行讯问。周某对此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周姓自愿退还了1.2万元的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得知,周某明知是在销售该商品的假冒注册商标,其销售金额比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该商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鉴于周某可以如实地供认犯罪事实,自愿供认和返还违法所得,可以给予较轻的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