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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95790号“KIS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295790号“KIS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5218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95790号“KIS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44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第6533156号“Ki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33480号“Ki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93041号“品雕 软装KI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之三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36类、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