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俏佳人”商标注册不漂亮了
申请人因第19111744号“美丽俏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31146号“美丽俏佳人”商标、第17677711号“美丽俏佳人”商标、第3265753号“美丽佳人MEIRIE GIAREN”商标、第3265755号“美丽佳人MEIRIE GIAREN”商标、第12138992号“美丽佳人”商标、第11942821号“美研俏佳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评字[2017]第000006379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04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美丽俏佳人”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美丽俏佳人”、引证商标三、四、五独立认读文字“美丽佳人”、引证商标六文字“美研俏佳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鞋油;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鞋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研磨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鞋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9111744号“美丽俏佳人”商标:
申请/注册号:19111744 商标申请日期:2016-02-18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清洁制剂(0302)、香水(0306)、研磨剂(0304)、化妆品(0306)、洗面奶(0301)、鞋油(0303)、浴液(0301)、美容面膜(0306)、空气芳香剂(0310)、洗发液(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