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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58329号“千禧龙腾”商标驳回复审案

第62358329号“千禧龙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8329号“千禧龙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05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门头及包装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柜台出租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预订临时住宿;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