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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斗牛爱拼 BULLFIGHT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斗牛爱拼 BULLFIGHT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35274号“斗牛爱拼 BULLFIGH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450178号“斗牛 BULLF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第8864246号“斗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99626A号“BULL TITAN VOGUE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66022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91236号“巴萨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626612号“R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撤销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斗牛爱拼 BULLFIGHT ”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舞衣、皮带(服饰用)、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舞衣、皮带(服饰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35274号“斗牛爱拼 BULLFIGHT 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3527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婴儿全套衣(2502)、舞衣(2505)、皮带(服饰用)(2512)、睡眠用眼罩(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