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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PashleyGuvno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PashleyGuvno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58638号“PashleyGuv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3495号“帕德维斯 PARDVISI”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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