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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D”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CIED”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88865号【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CI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影响力和广泛知名度。申请人正在考虑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2257928号【测量装置; 测量器械和仪器; 测量仪器; 物理学设备和仪器; 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 测深度装置和机器; 电测量仪器; 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 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 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 】“CI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CIED”,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CIED”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探测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