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妃宣”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79391号【职业介绍所; 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会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妃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48538号【电视广告; 广告; 户外广告; 进出口代理;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外购服务(商业辅助); 】“妃萱FEI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差甚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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