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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牛”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珍牛”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74459号【马浚哲】“珍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3477625号【动物寄养; 养老院; 托儿所服务; 】“珍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部分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获准注册的养老院等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引证的第12588762号【兰州雅尔佳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牛珍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故请求商评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被他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引证商标二“牛珍馆”中“馆”为场所名称,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牛珍”与申请商标“珍牛”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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