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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老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88827号“太行老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5350号“太行及图”商标、第1655458号“老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网页图片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太行老祖”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太行”、引证商标二“老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