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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向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55648号“一路向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80999号“一路向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32374A号“一路向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一路向楠”,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部分“一路向西”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节目制作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