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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2596号图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24202596号图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4202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82799号“FSC及图”商标、第6582800号“F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被识别为字母“FSC”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提供给森林管理机构、森林管理业、林业、木材工业、木材加工工业和生产木制品的商业企业)、商业管理咨询(提供给森林管理机构、森林管理业、林业、木材工业、木材加工工业和生产木制品的商业企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