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鑫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长久管 管久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07385号“长久管 管久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已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470199号、第7297622号及第35162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包括: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长久管 管久久”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独立认读文字的“长久”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金属门插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窗框;金属栓;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