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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乡书画院ZAOXIANGSHUHUAYU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枣乡书画院ZAOXIANGSHUHUAYU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62159号“枣乡书画院ZAOXIANGSHUHU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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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3123号“枣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枣乡书画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枣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