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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茶源”与“天赐茶缘”商标一字之差驳回案例分析

“天赐茶源”与“天赐茶缘”商标一字之差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11984号“天赐茶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82168号“天赐茶缘”商标(引证商标一)、第8135023号“天赐源TCY”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一份带有申请商标的包装设计图。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82168号“天赐茶缘”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