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65171号“迈合森 MTI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65171号“迈合森 MT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10973号“MT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弦乐器、电子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风琴、电子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TIS”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65171号“迈合森 MTIS”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6517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9 国际分类:15类 乐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周林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琴(1501)、吉他(1501)、乐谱架(1502)、乐器弦(1502)、弹拨乐器(1501)、筝(1501)、打击乐器(1501)、乐器架(1502)、校音器(定音器)(1502)、弦乐器(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