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案例诉讼 注册案例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诺唯真游轮股份有限公司“FIRST CLASS AT SE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诺唯真游轮股份有限公司“FIRST CLASS AT SE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宣城文广知识产权】秉持尊重创新、崇尚法治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从知识产权获取、维护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服务,助其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一重要武器。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申请人因第23656220号“FIRST CLASS AT S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在实际使用中往往与其中文“海上头等舱”共同使用,与其指定使用服务项目没有特定关联,不是业内对服务品质描述的通用词汇,具有可注册性。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及“海上头等舱”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互联网上关于NCL及申请人中国官网的介绍;

  2、关于申请人及其游轮的相关报道、资讯等;

  3、“FIRST CLASS”在字典中的释义;

  4、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IRST CLASS AT SEA”构成,如申请人所述,其对应中文为“海上头等舱”,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送乘客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且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9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56220号“FIRST CLASS AT SEA”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5622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9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诺唯真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临时住宿服务(4301)、餐馆(4301)、茶馆(4301)、酒吧(4301)